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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辦中小學不得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2020-01-17 | 文章來源:網(wǎng)絡 | 分享到: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發(fā)布《促進民辦教育健康規(guī)范發(fā)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通過實施9條規(guī)范措施破解“治理難點”、8條扶持舉措緩解“發(fā)展堵點”。
《措施》明確,全市公辦中小學、教辦幼兒園和教研培機構等事業(yè)單位不得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參與舉辦民辦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單位)不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已參與辦學的到期退出。
《措施》要求,非營利性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定價,按照相關定價權限由發(fā)改部門制定。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diào)節(jié),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
《措施》提出,民辦學校應當嚴格按照許可的辦學類型、內(nèi)容和地址辦學,招生簡章和廣告事先報教育或人社部門備案,不得擅自增設教學點、校區(qū)或分校,不得擅自變更或簡化名稱。民辦中小學應按照教育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節(jié)點、地點、辦法和程序招生,不得提前招生、有償招生、超計劃招生或委托第三方招生。公辦學校不得參與民辦學校招生,公、民辦學校不得混合招生。
《措施》明確,全市公辦中小學、教辦幼兒園和教研培機構等事業(yè)單位不得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參與舉辦民辦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單位)不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已參與辦學的到期退出。
《措施》要求,非營利性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定價,按照相關定價權限由發(fā)改部門制定。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diào)節(jié),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
《措施》提出,民辦學校應當嚴格按照許可的辦學類型、內(nèi)容和地址辦學,招生簡章和廣告事先報教育或人社部門備案,不得擅自增設教學點、校區(qū)或分校,不得擅自變更或簡化名稱。民辦中小學應按照教育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節(jié)點、地點、辦法和程序招生,不得提前招生、有償招生、超計劃招生或委托第三方招生。公辦學校不得參與民辦學校招生,公、民辦學校不得混合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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